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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饮酒“六条禁令”
来源:咸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12-30 13:23:4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中省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精神,严格落实“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的新要求,坚持“从小节抓起、从细节严起”的原则,现就纪检监察干部职工饮酒提出以下“六条禁令”。

第一条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含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二条严禁工作时间以外过量饮酒、酗酒。

第三条严禁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等党员干部禁止出入的场所饮酒。

第四条严禁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饮酒。

第五条严禁饮用“高档酒”“定制酒”和饮酒浪费行为。

第六条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车和私家车。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每名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准确把握目的意义,始终牢记具体内容,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对违反上述禁令的,从严从重查处。对执行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禁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禁令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含借调人员)以及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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