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咸阳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三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依规依纪依法,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情况,遵守和执行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处置问责。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的习惯,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六条县镇(街道)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管理。班子成员对主管或分管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设机构、 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以及有关条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负直接监督责任。
审查调查组、巡察组、专项工作组等临时组织负责人,对所属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八条县纪委组织部是承担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和上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指导下,承担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监督对象为:县纪委监委机关除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以外干部,县委巡察机构全体干部,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全体干部,各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全体干部。
第九条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机关党委等职能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条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选优配强干部监督队伍。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线索处置。对反映县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清理,及时研判、规范操作。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并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报委领导审批后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二条谈话函询。 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及时同被反映人谈话或函询了解有关情况,并加大抽查核实力度,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第十三条约谈提醒。主动监督、靠前监督,对发现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和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开展约谈,及时批评教育提醒,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调研。经常“走出去”“深下去”,通过个别访谈、核查资料、外围了解等方式,立体化、全方位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跟进督查督办,强化防范纠偏。
第十五条建立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收集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基本信息、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和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信息,逐人建档,动态更新,准确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情况。
第十六条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综合用好各类监督成果和日常掌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客观准确出具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十七条抽查个人事项报告。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抽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及重要情况报告,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参加民主生活会。县纪委纪委机关派员参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掌握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情况,督促和帮助找准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
第十九条审查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执法违法、执纪违纪者坚决查处。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件,以及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持续保持高压震慑。
第二十条开展“一案双查”。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案件回访。定期抽取被审查调查对象进行回访,重点了解纪检监案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违规办案等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对在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跟进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二十三条探索运用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家访、加强“八小时之外”和网上政治言行监督等其他有效监督方式。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突出政治要求。 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都署的监督,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第二十五条做实日常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自己人”特点,聚焦“关键少数”,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做深做细做实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监督,及时跟进对标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节约粮食、制止浪费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等新部署新精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精准把握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通过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做到强化监督有态度、执纪问责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 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十七条拓宽监督渠道。 注重从各方面信息中排查收集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认真听取和处置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舆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
第二十八条开展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对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利用重大典型案件,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建立完善正风肃纪反腐长效机制,让纪检监察干部灵魂受到触动,思想受到警醒。
第二十九条重视澄清保护。对经了解核查不实的线索及时澄清,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诬告者党纪政务或法律责任,为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做好统计分析。对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情况和违纪违法特点、岗位用权风险等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综合研判,总结把握规律,提出意见建议,破解监督难题。
第三十一条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处置问责,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及巡察干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